因想吃狗肉竟然打起了偷狗的主意,却不料被狗主人发现,竟然将主人拖拽受伤,这属于转换型抢劫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偷狗不成竟拖拽主人,转换型抢劫有哪些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6年1月的一个上午,江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弩、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普鲁卡因成分的毒针及其他工具到江阴华士镇某村,以弩发射毒针的方式盗窃狗。这不是他第一次出来偷狗,却是后果最为严重的一次。在射杀了一只黄狗后,江某打算上前将狗带走,狗主人龚某却突然出现,江某匆忙骑上摩托车,却不料摩托车后座被龚某一把拽住。为了逃离现场,江某强行启动摩托车,导致龚某被拖行百米,全身多处损伤,经鉴定,龚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江某的亲属自愿代其赔偿龚某经济损失5000元。
案件审理期间,龚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江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9951.21元,后江某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龚某8000元,龚某出具了收条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江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因其曾因抢劫被判刑,在出狱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其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等量刑情节,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解读】
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暴力型犯罪,其侵犯的客体具有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双重性,与其它侵财型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一直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我国现行刑法将抢劫罪分为标准的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类,并对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了更严格的认定标准,所涉及的问题更加复杂。本文以转化型抢劫罪在实践中出现的几个疑难问题为切入口,对转化型抢劫罪认定问题进行研究。
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转化型抢劫是先有一个“先行为”,后采取暴力,与标准的抢劫罪是先暴力后劫财有许多不同之处,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转化型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