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驾驶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时,被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并且以车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与罚款,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三轮车车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交警罚款,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泸州交警支队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陈勇(化名)驾驶的电动车的属性进行鉴定。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为摩托车类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泸州交警支队于2014年8月2日对陈勇进行处罚前告知,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勇明确表示暂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泸州交警支队对陈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陈勇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陈勇在处罚当日缴纳了罚款1000元。
随后,陈勇认为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起诉请求撤销泸州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泸州交警支队对陈勇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正确。2014年11月,一审法院依据修改前《行政诉讼法》,对泸州交警支队就陈勇无证违法驾驶机动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泸州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的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采信。故陈勇主张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非机动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陈勇以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为由,主张行政处罚行为违法,该主张不能成立。2015年3月,二审法院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对鉴定意见进行程序性审查
本案中,陈勇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是泸州交警支队进行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鉴定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出具的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作出认定的重要依据。对于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特别是涉及科学技术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通常进行程序性审查。
对于行政机关采纳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若另一方诉讼当事人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有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程序严重违法、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采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最终认定了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