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遭日本扣押的台湾船长在家属筹钱后获释,自己爆出在当天全身被脱个精光检查,最后关进单人房,就像坐牢一样。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台湾船长被日本要求脱光检查,侵犯隐私权行为怎么认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26日深夜11点半,潘建鹏回到东圣吉十六号渔船上,他表示,约一星期后可回到台湾。

潘建鹏说,原本还想把散落海面上的渔具收回到船上,但附近海域上都是日本船舰,每个都虎视眈眈,船上架设机枪,天空不时有战机飞过,担心又被抓,不敢在海上多留一刻。“十几万(新台币,下同)渔具损失就算了,保命要紧”。

他说,被扣船当天,被戴上手铐上了日本公务船。当时对方说第二天中午前只要汇款176万元就放人船,否则要送往横滨并重罚800万。但当晚九点对方变卦,说不能等到第二天,立刻派直升机把他送到硫磺岛,再转到横滨。

潘建鹏说,人到了横滨被要求脱光衣服受检,丢进单人拘留室,“就像人犯被对待”。就算自己认为没有错,但只能照办。被关的十多小时,他脑袋一片空白,只想着何时能被放出来。

26日日方收到家属汇来的钱,走到拘留室告诉他:“钱收到了,你可以离开”,让他回到船上。虽然没上手铐,但旁边还是有人全程紧盯,防止他跑掉。

潘建鹏表示,被日本扣押的整个过程,心中很无奈,明明就是合法捕鱼,还跟“渔业署”确认过,却还是遭日方扣船,完全没有公平正义。渔民这么辛苦出来讨海,“损失的钱和尊严,到底要怎么算?”

“全家担心得不得了!”潘建鹏的母亲潘蔡黄菊说,事发后几乎把小琉球岛上所有的庙都拜过了,希望儿子能早日平安获释。前天确认日本放人,立刻跑回庙里还愿。

【法律解读】

一、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二、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三、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具备因果联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想要对一个行为进行侵犯隐私权的认定,那么就需要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内容,即主观具有过错、违法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发生以及具备因果联系。缺少其中一个条件都不能对该行为进行认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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