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7日,在国务院多部委联合召开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座谈会上,对其当前所需要承担的非法集资乱象治理责任进行了明确,证监会牵头立规范,打击非法集资。

证监会则在座谈会上表示,未来将通过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证券法修改等契机,进一步加强对股权众筹、私募基金等领域的监管;这也意味着未来对股权众筹、私募基金监管边界的勾勒还需要立法的配合;但考虑到立法到执行的效率问题,在此之前监管层仍然要面临较多的治理难题。

据相关媒体报道,各部委间已经进行了分工部署,证监会将打击非法发行原始股、专项检查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治理等,组织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摸清平台底数,排查潜在风险。在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问题上,虽然此前部分众筹平台在证监会的众筹“禁令”下已纷纷改名,但部分平台在私募股权行为的界定上仍然存在业务形态难以划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而这些形态已并不限于股权融资行为,而其是否会受到监管层的检查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虽然证券业协会已在界定互联网证券业务时将“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包含于其中,但业内对此概念的界定和合规性仍存在一定争议。

证监会在本次座谈会上的表示,将根据2015年的59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对包括打击股份非法发行、排查机构风险、摸底互联网融资平台、督导处理区域交易所问题、规范新型金融业态、加强投资者教育等六项工作。

证监会还在座谈会上特别强调,将对股权众筹、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业态加以区分;同时还将在立法层面进行健全。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积极推动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在证券法修改中对股权众筹做出规范,通过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引导金融创新活动的规范发展,同时防止非法金融活动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在业内人士看来,证监会的表态或意味着私募基金和股权众筹两个方面将迎来“立法式”规范,一是可能会出台国务院或其他更高层面的私募基金的监管条例;二是在证券法的修法中,将会为股权众筹留出制度空间。

同时,股权众筹亦被视为“立法式”规范的业务之一;但考虑到证券法修法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之前监管仍要面临一定的监管难题。

文章来源:四象联创

文章编辑:华律网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