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网友发布长微博“无耻的郝爱勇,十足的骗子”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医生涉嫌性侵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微博名人医生涉嫌性侵遭捕,性侵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10月12日,一位网友发布长微博“无耻的郝爱勇,十足的骗子”,称在2014年底在青岛“郝医生优生优育工作室”治疗不孕不育,在治疗过程中被郝爱勇猥亵性侵。此事经多位医疗人士微博转发后,引起了极大关注。

昨晚,青岛市南公安分局官方微博通报,警方根据网络社交媒体流传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信息展开调查,于10月18日,将涉嫌强奸犯罪的嫌疑人郝爱勇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青岛市卫生监督等部门已同步就涉嫌无证行医等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根据调查发现郝爱勇资料中备注的“华东优生协会”是“不靠谱的民间组织”,并称已收到多位受害者的求助。任黎明称,10月14日有一位青岛的受害者联系他,该受害者没结婚,因为盆腔炎前去治病,结果在其“宫腔灌注”疗程中遭遇性侵。而据任黎明判断,该患者的病症并不是盆腔炎。

对于事件当中的郝爱勇涉嫌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挥着拘役。郝爱勇通过利用假冒的“医生身份”,对多名求医的女士进行性侵,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对被性侵的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意见》第2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第2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当众猥亵重罚教室内强奸判10年以上

《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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