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大妈买了一辆电动四轮车感觉生活方便了很多,然而却在一拐弯处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导致三轮车骑乘者陈老汉重伤不治死亡,撞死人要被判刑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大妈买电动四轮车无牌无证驾驶撞死人,开车撞死人要判几年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大妈买下四轮车代步与三轮相撞致人死亡

今年3月3日晚上7点多,余大妈开着一辆金色四轮电动车行驶在成青旅游快速通道上,没想到随后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当晚7点45分左右,余大妈开车行至成青旅游快速通道寿安段百花社区路口的人行横道线时,因天黑路暗、车速较快,四轮电动车的左前部与正在横过道路的陈老汉骑乘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巨大的冲撞力使电动三轮车的车架与车体分离,陈老汉也被撞得腾空而起,之后又重重摔在地上。事故发生时,余大妈因天黑看不清路况,认为事故不严重,遂未停车而径直驶离现场。几天后,陈老汉因伤重不治去世。

事后余大妈向检方供述称,这辆电动四轮车是几个月前老伴陪着她一起买的,买车时经销商曾向他们介绍,这车简单易开,一不用上车牌,二不用考驾照,是专门为像她这个年纪的人群量身打造的。老俩口一听挺高兴,想不到这把年纪了还能过一把开车的瘾,于是马上决定买下。买了这辆车后,余大妈走亲访友、赶集拜庙都开着,觉得很是方便。

无牌无证驾驶负主责大妈又悔又怨被批捕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余大妈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纯电动汽车,陈老汉骑乘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据此,交警部门认定余大妈和陈老汉都属于无牌、无证驾驶,并确定余大妈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老汉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于是,余大妈因无牌、无证驾驶负主责并致一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依法决定批准逮捕。

面临着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余大妈又悔又怨:买车时经销商不是说好的不用上牌不用驾照吗?原来,经销商卖给余大妈的那辆车属于“蓄电池观光车”,适用范围被限定在旅游景区、综合社区、工厂等指定的区域内,这类车并未被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以不能上牌。

检察院提醒:加强车辆核对辨别不能轻信虚假宣传

承办该案检察官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必须登记上牌,驾驶人也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只有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厂家生产并被列入该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电动车才能上牌。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电动车时,不能轻信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要加强对车辆是否合法生产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核对辨别,否则所购车辆将无法正常上路行驶,也极易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甚至引发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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