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大多数都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然而却有公司明明在盈利还拖欠员工的工资。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工厂高盈利拖欠工资补发工资仍然被判刑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案情简介】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社会价值的体现,劳有所报,合情合法,不容雇佣者肆意拖欠。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吴某在工厂盈利的状态下,仍拖欠55名工人工资,最终,吴某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吴某与安徽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经营该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以下简称新型建材厂),租赁期限为1年,租赁期内所有的生产、经营、销售均由吴某负责,职工工资由吴某支付。自2015年3月生产至9月21日停产,吴某累计拖欠新型建材厂55名工人工资42万余元。泾县人社局接到工人投诉后,分别于2015年9月24日、10月9日、10月30日三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但吴某作为新型建材厂租赁经营人,在2015年3月至8月销售现金收入累计达156万余元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泾县人社局于2015年11月5日将案件移送至泾县公安局。泾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被告人吴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泾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5日对被告人吴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吴某缴款43万元至泾县经信委账户,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

【法律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中自愿认罪,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在社区矫正,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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