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员受贿的情况也很普遍,经常在电视新闻上看到某某公司的高管因受贿而被判刑,他们判刑量并不一样,有些比公务员受贿轻很多。那么企业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华律网小编下面为你介绍这方面知识,你可以看一看。
【案情简介】
2014年末至2015年,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腐败窝案多位高官落马,震惊整个航空业。南航前财务部总经理卢宏业受贿案于2016年1月19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卢宏业此前是南航股份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他被指控收了8人贿赂款折合人民币超过500万元。此前,卢宏业还曾被举报与女下属陶某三年开房410次。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8月至2012年6月,卢宏业分别任南航新白云机场南航基地迁建工程指挥部计财处经理、南航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经理、南航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南航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南航新白云机场招投标、工程款结算以及南航存贷款、结售汇等工作中,非法收受朱某、郑某武、汪某、陈某锋、陈某化、罗某、柳某琪、杨某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6万元,港币23万元,美元1万元,手表一只,该手表价值人民币13万元。
据悉,该案由深圳市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8月20日经广东省检察院指定移送广州市检察院,以卢宏业涉嫌受贿罪进行审查起诉。对于卢宏业是否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该院曾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而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关于卢宏业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公诉方和辩护人仍然各执一词。
法庭上,卢宏业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悔罪认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律解读】
《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