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骗子的手段越来越高明,扮富豪,租豪车行骗进行多次咋骗,那么,多次诈骗行为如何处罚?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用一则案例来告诉你吧!
【案情简介】
去年9月7日,成都女子李某通过陌陌,认识了30岁的赵某。他称自己在丽江考察,打算买地开酒店,邀请李某前去游玩,“包吃包住包机票”。
两日后,李某和闺蜜踏上云南之程。赵某驾着路虎,带着两人在丽江游玩,全程买单。两天后,三人前往大理。在大理,因驾驶的路虎车出了问题,赵某决定租车用。
只租名车,他连问了三家租车行,才租到一辆保时捷卡宴。起先,租车行称,租车需配备驾驶员。他以坐不下为由,拒绝了。
因赵某没带驾驶证、身份证,李某及闺蜜复印了证件,作为租车凭证。愉快的三日大理游后,三人返回丽江。当日晚上,赵某谎称办事,独自离开。第二天,李某拨打赵某电话,却始终打不通。急了她去前台领取行李,得知行李早已被取走。
此时,李某才意识到,自己受骗了,租借的保时捷卡宴,连同行李,都“石沉大海”。
经查,9月17日,赵某将诈骗而来的保时捷卡宴越野车(鉴定价格67万元),以21万元抵押给成都一家车行。
去年9月25日,警方在四川泸州市龙马潭区将赵某挡获后,经审讯深挖,发现此人还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的在逃嫌疑人。
去年5月,赵某在成都看中了一套二手房,面积120平方米,与房主谈好购买价95万元。
赵某向房主张某提出,先首付三成(30万元),待房子过户后,再通过银行贷款付尾款。
张某放心不下,在赵某的提议下,双方来到一家房屋中介,签订了买卖房屋合同。
按协议,赵某要在三个月内,将剩余尾款付清。期间,张某给赵某打电话,得到的回答始终是“贷款马上就下来了,再等等”。
期限将近,赵某之前还通畅电话号码怎么也打不通了,张某立马与中介公司联系,得知公司已关门,老板联系不上,员工工资也未付清。
据警方调查,赵某在去年5月到9月期间,用同样的手法,购买了四套价值近百万的房产,均未付清尾款。
据赵某讲述,去年3月,他跟随朋友周东,来到成都炒房。搜索卖房信息,谈好价格后,周东联系担保公司担保,由赵某出面,向银行贷款。钱到账后,周东就借走绝大部分钱。
卖家提出要找中介公司,赵某就把卖家带到周东开的中介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周东很有钱,有好几辆车,平时对我也很好,我就没想更多了。”
目前,锦江区检察院已依法审查起诉赵某。发现他还涉嫌多起房屋诈骗。13日,赵某被依法审查起诉。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一、诈骗数额应累计计算。诈骗犯罪中数额不仅是定罪条件,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使被害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达到法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所以诈骗数额应累计计算。
二、要明确规定行为人归还财物是基于犯罪考虑,还是悔罪表现。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更好的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而采取归还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种犯罪手段而非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归还财物行为。只有行为人基于弥补被害人损失的目的而归还财物才能认定悔罪,从而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