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有人光天化日在街上裸奔,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女子三天两次闹市裸奔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4月7日,合肥市府广场BRT公交站台上,一名女子裸奔被警方带走。然而,4月9日,该女子再次裸体上街,并爬上一辆私家车车顶,导致现场交通一时中断。
4月9日下午4点多,该女子在合肥市宿州路与寿春路交口附近出现,在人行道上扔下随身带的旅行箱后,便脱去自己的衣服,并爬上了一辆在此经过的私家车车顶。随后,女子在车顶做出各种舞蹈动作,并用语言挑逗附近的市民。
由于女子的怪异举动,造成该路段交通拥堵。一位市民为其盖上衣物,随后由120急救车带去医院。
据辖区派出所介绍,女子因妨碍公共秩序,已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
【法律解读】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