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温杯被同学恶搞,结果导致学生墨汁中毒,那保温杯喝墨汁中毒,学生在学校中毒学校要担责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在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急诊抢救室,记者见到了躺在病床上的小飞,以及他的父母。此时的小飞同学神情萎靡,完全没有十二三岁少年该有的活泼。而心急如焚的小飞妈妈说,儿子小飞今年13岁,在南京郑和外国语学校上初中二年级,4月1日愚人节当天下午3点左右,在进行完课外体育活动后,小飞感到非常口渴,端起自己的不透明保温杯就喝了起来。然而,让小飞没有想到的是,他喝下去的水已经被同学搀进墨汁,是用来写毛笔字的“一得阁”墨汁。

小飞回忆,他大约误喝了50毫升的墨汁水,结果身体出现了不适,一个礼拜的时间过去了,小飞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

小飞说,“一开始我不知道杯子中有墨水,喝下去头晕胸痛,要呕吐。后来发现杯中有墨汁,这是同学放到我杯子里的,他挤了很多,我喝了一大半,有50毫升。”小飞还说,这一切是一名同学的恶作剧,但他们之间关系挺好的并没有矛盾。

拖了1小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小飞的妈妈说,小飞喝了50毫升左右的墨汁水后,就感觉到身体有点不舒服了,但是他没有被及时送到医院去。“当时老师没有把他送到医院,延误了一个多小时,我们赶到学校把孩子送医时,医生说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小飞的妈妈说。

医生表示,墨汁水喝下去后需要立即洗胃,但是孩子送到医院的时间有点晚了,墨汁水内的有害物质已经被身体的多个器官吸收了。为了给孩子治疗,从4月1日起,家长带着小飞跑遍了南京的大医院,但是医院都表示无能为力。

小飞的爸爸余先生说,“因为找不到是什么毒素导致孩子身体不适,所以医院都不好下药。我们去过儿童医院、省中医院、省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医生都说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记者在小飞病历中一张化验报告上发现,在化验结果中,磷酸肌酸激酶一项明显超标,医生推断,小飞的心脏和神经系统都受到了损伤。昨天上午,小飞不适感加重,一度甚至比较危急,家长赶紧又将他送到了南京总医院抢救。但该院医生告诉记者,因为不清楚墨汁水的具体成分,所以很难对症下药。同时,这几天下来,墨汁水内的有害物质已经被身体的多个器官吸收了,建议小飞再次转院。

学校承认的确在学校喝了墨汁水

对于小飞误喝了墨汁水的事,南京郑和外国语学校张副校长介绍说,小飞的确是在学校误喝了墨汁水,当时老师并不知道这件事情,后来是同学告诉老师,老师才知道这件事的。这一切都是一名同学恶作剧造成的。而在所喝墨汁剂量上两名同学说法不一。

张副校长说,小飞同学说往杯子中倒的墨汁比较多,但倒的孩子说就倒了几滴墨汁,两个人说法不一致。这种墨汁就是写毛笔字的墨汁,“我在学校几十年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孩子顽皮闹着玩,刚才我问了这个孩子,过去他们之间也没有过节。”

张副校长表示,目前小飞同学的家长已经报警,下一步他们将配合警方进一步调查。

医生怀疑苯酚中毒,墨汁是假冒货

除了小飞自述的身体种种不适,他的多份体检报告也显示,磷酸肌激酶严重偏高、心房下部心律。这是不是喝墨汁引起的呢?医生初步诊断怀疑是苯酚中毒。

小飞同学的身体出现问题后,先后去了南京几家大医院,但对方都因不知道他喝下的墨汁里究竟含有什么化学物质,无法进行针对性治疗。挂了几天水后,昨天医生又建议他转到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谁知到了职业病防治院后,这里的医生也十分为难,他们也不知道墨汁里的化学成分,无也法对症下药。

据了解,写毛笔字的那种墨汁,以松香等为原料,烤成炭黑,再用胶质粘合在一起。根据小飞父母提供的涉事墨汁瓶的图片记者看到,这是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得阁”墨汁,那么,这家企业采用的原料是什么呢?

根据留存的墨汁包装,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称,“涉事的墨汁不是我们生产的,这是假货,是仿冒的,正常的墨汁成分大概会有炭黑,还有苯酚,如果是我们正常生产的,是含有苯酚的。”

那么,苯酚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化学物质,对人体是否有危害呢?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副主任医生胡炜燚认为,“酚类是有机溶剂中的一大类,进入人体,会对肾脏、神经系统有影响,心肌损伤也是存在的,酚类进入人体主要以自然代谢为主,没有什么特效的药物帮助向外排泄。不像其他重金属中毒后有专门的络合剂帮助排泄,而这种有机溶剂进入人体就只能自然排泄了。目前我们不能保证没有生命危险,这个学生喝的墨汁里,据厂家说有苯酚,那我们看他的症状,基本上还是有一致性的。”

学生心肌损伤,正在全力救治

一得阁墨汁厂家的答复,让小飞父母更加为孩子生命安全焦虑不安。如果小飞喝下的是假冒的一得阁墨汁,那么这瓶身份不明的墨汁,除了可能含有苯酚外,其他成分就更加复杂了。胡炜燚表示,一些生产厂家不是完全按照国家标准去生产,问题墨汁面临的化学危险还是非常多的,“根据家长意见,我们准备将墨汁送检,同时建议家长将孩子再转院。”

小飞的父亲说,“现在都急死了,我们全家人不知如何是好,哪家医院能把孩子收治起来,把孩子体内的毒素清除就行,孩子每天头晕、呕吐,不吃东西。”

随后,小飞又被转送到了南京儿童医院,到记者发稿时,儿童医院方面传来消息,小飞目前被诊断为心肌损伤,医院正在全力救治孩子。“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配合家长全力救治。”郑和外国语学校以及倾倒墨水的学生家长表示,他们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律解读】

当我们分析食物中毒的法律责任时,首先要分析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三要素。以此,我们可以得知在校园食物中毒事件中,主要涉及三个主体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见图),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委托监护的法律关系,学生与食堂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学校与食堂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一)学生与食堂的法律责任分析

首先,我们来分析学生和食堂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当学生从食堂购买饭菜时起,二者之间就形成了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当然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是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其是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即使是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其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当学生购买食堂的饭菜,其虽然形成了口头的形式的买卖合同,但并没有就饭菜的质量达成书面的协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当学生去食堂购买饭菜时,根据交易习惯,餐厅必须得提供保证质量的饭菜,否则食堂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食物质量往往是被人食用之后才能甄别,也就说只有食物对人的身体造成伤害之后,才知道食物的质量存在问题,在此过程中,由于食堂的违约而构成了对学生人身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此,我们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界定侵权责任,根据其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当学生食物中毒后,由于食堂违背了提供质量合格食品的约定,在客观上侵犯了学生人身权,即身体健康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食堂对学生负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竞合的,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起诉食堂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起诉。当然,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二)学生与学校的法律责任分析

当我们界定完食堂在校园食物中毒的法律责任后,学校是不是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学生与学校是委托监护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得知,学校对于学生负有监护的权利与义务,应该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当学校委托第三方来为学生提供饮食,发生食物中毒更是难辞其咎。

学校究竟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呢?对此,我们可以参照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2005年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颁布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来推定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因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根据上述法规,我们可以得知:食堂的行为是导致了学生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食堂应当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尽管学校行为不是食物中毒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作为学生负有监护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管学校有没有对学校食堂尽到监管和注意的义务,有没有建立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准入制度,只要学生食物中毒了,学校都要承担相应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根据相应的赔偿(可以参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七、二十九条的规定),同时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学校与食堂的法律责任分析

界定完学校的法律责任后,我们将对学校和食堂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二者是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名合同,而无名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类比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按照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做人不得因监督检查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因此,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学校有权向食堂索赔,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对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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