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情审判中,只有法律规定允许使用的证据才是有效的,那什么样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安装窃听器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上述规定对《婚姻法》第46条中的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时提出了要求:即"证据固然重要,但要取之有道"。

《民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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