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虐童事件在我们身边时常发生,受到大家的谴责,这是不道德、不人性的事件。那么,老师虐童会负刑事责任吗?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用一则案例来告诉你吧!

【案情简介】

前天,有网友发微博贴出一张照片,照片上,男孩被人拎着耳朵,向上提起,离地面约20厘米,脸上满是痛苦。那个拎耳朵的女子却满脸笑容。

网友说,照片中的女子是温岭一家幼儿园的教师,众多网友纷纷含恨转发。

昨天,记者从温岭警方了解到,照片中的女教师来自蓝孔雀幼儿园,名叫颜艳红,已经被刑拘,涉嫌寻衅滋事,当时拍照片的另一个老师童某也被行政拘留。

对于颜老师,网友们有很多疑问:她到底是怎么进入幼儿教师队伍的?她以前有虐童行为吗?

【法律解读】

首先,施虐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其方式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医疗检查费(被虐者如果受伤)的损失和精神损失。这得由孩子当原告、监护人做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方能启动诉讼程序。

其次,施虐者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其方式是:行政处罚:公安部门对其警告或行政拘留(据报道,那个拍照者被行政拘留了,理由是其行为满足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的要件);行政处分中的警告直至开除(据报道,几起虐童事件的直接责任人都被“开除”),这是有关部门主动行使行政处罚或处分的权力。

应该说,上述的对施虐者“处罚”,无论是对施虐者本人还是对社会大众,都能说的过去,法律上也没有障碍。问题出在施虐者到底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如果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呢?

故意伤害罪,需要求有伤害的“结果”,而且这个“结果”是要经过鉴定的,只有鉴定结论构成轻伤或重伤的方能追究伤人者的“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就目前网暴的事实来看,施虐者显然是构不成“故意伤害罪”的。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报道,司法机关目前对施虐者是以寻衅滋事罪罪名对施虐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化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列举了该罪的四类客观行为之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随意”、“殴打”、“情节恶劣”三个条件。寻衅滋事罪的起点刑是五年。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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