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李某的父亲从租住的12层楼房坠亡致房屋变“凶宅”,这是怎么回事?因租客自杀变"凶宅",房东可以要求租客补偿吗?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张某是本市通州区某小区业主。2015年5月,他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租赁给李某使用,租金每月3600元,租期一年。承租该房屋后,李某父亲一直居住在此。2015年9月,李某父亲从该房屋窗台坠楼身亡。今年春节后,张某将该房屋出租信息挂至中介公司站对外出租,至今未租出。

今年2月,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称李某承租房屋后擅自将房屋转借其精神异常的父亲居住使用,对方翻越1.5米高窗台跳楼自杀,致使该房屋成为“凶宅”。房屋求租者均不愿承租该房屋,导致该房屋至今仍空置。

张某认为,李某对其父亲负有监管职责,对其父在涉案房屋内跳楼自杀具有过错,应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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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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