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网络交友聊天工具出现后,通过社交软件平台认识来自不同地方的朋友成为很多人交友的重要方式,有的结识了不错的朋友,对生活或工作有很大帮助。但是长宁县的一男子就没有那么幸运了,该男子私会女网友被其丈夫殴打至伤,触犯故意伤害罪。那么,故意伤害罪判几年?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用一则案例来告诉你吧!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的一天,家住长宁县的钱某发现妻子小红与男子小何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言辞颇为暧昧,不觉心生恨意。心里不痛快的钱某,决定要给小何一点颜色看看。随即,他与小红共谋商量,将小何邀约至长宁好好收拾一顿。

钱某夫妻二人共谋后,钱某用小红的微信,以小红的口吻邀约小何到长宁吃夜宵,并特别暗示其“老公去打牌打通宵”。小何收到小红的微信后,非常欢喜,欣然前往。

小何达到长宁后,便与小红一起去吃宵夜,在两人吃烧烤的过程中,钱某则伙同朋友大刚、小强帮忙收拾小何,并事先埋伏等候在公园。

小何和小红两人吃夜宵至次日凌晨,小红提出到公园走走,当两人走到公园内不久,夜色里窜出三名男子将他们拦住,钱某用随身携带的砖刀对小何实施殴打,小何告饶后欲逃跑,却又被钱某等人围住再次当街实施殴打。

其间,附近有居民出来围观,被钱某以“打的是偷车贼”为由搪塞过去。疼痛难忍的小何主动提出,以给钱为条件让钱某停止实施殴打,最终小何掏光身上的3000余元交给钱某同伙,随后钱某又强迫小何脱光身上衣物至剩下内裤才停止殴打。钱某等人将小何衣物丢进附近小河后便离开现场。经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小何的右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事发后,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钱某和小红为夫妻。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近日,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钱某。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解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其至人死亡,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但其发生打架时还未满十八周岁,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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