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香港发生一起绑架富商女儿的案件,昨日开庭审理,具体事情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富商女被绑案开庭,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案情经过】

3月24日,被告人犹敦奎等8人涉嫌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开庭审理。该案于2015年4月发生在香港,是震惊粤港两地绑架人质索要2800万港元赎金的一起劫案。

震惊一时的香港富商女被绑架案今天起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去年4月25日,香港发生一起绑架案件,歹徒爬进飞鹅山豪宅抢走价值200多万港元财物并绑架一名女人质,在取得受害人家属交付的2800万港元赎金后潜逃。

案发后,8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在香港、深圳、东莞和贵州等地落网。

8名被告人中,6人被检方以涉嫌绑架罪提起公诉,2人被检方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去年3月底,被告人犹敦魁纠集王誉锟、熊登辉、张袄江、王立波、毛小兵、郑兴旺7人在深圳市密谋到香港绑架勒索财物。4月4日,犹敦魁等6人从罗湖区罗沙公路翻越隔离网偷渡,同已先行到达的郑兴旺等汇合。在飞鹅山藏匿期间,犹敦魁、王立波等七人多次对香港西贡清水湾一带的豪宅踩点,并最终选定西贡清水湾甘澍路10号2号独立屋为作案目标。

4月25日凌晨,犹敦魁等人进入该住宅,绑架了被害人罗某并逼迫其打开保险柜,劫走价值200万港元的手表、首饰等物品,随后,犯罪嫌疑人将罗某带至一山洞内轮流看守,并打电话给受害人家属索要赎金,在获得2800万港元赎金后将人质释放。

5月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郑兴旺企图潜回内地时在香港口岸被香港警方截获。随后,公安机关分别在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惠东县和贵州省瓮安县等地,将其他犯罪嫌疑人陆续抓获。根据指认,警方在深圳梧桐山和香港飞鹅山中找回了部分赃款以及被抢的首饰。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法律解读】

一、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二、绑架罪如何进行惩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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