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变更了纳税申报的期限,那有哪些变动?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广西纳税申报期限变动通知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壮族三月三”放假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2017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安排通告如下:
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4月22日。上述规定以外的单项税种、工会经费等地税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规费的申报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