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身陷传销的女子竟把自己在法院当副庭长的父亲骗到合肥,并被软禁,接下来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法院副庭长遭传销窝点软禁,软禁他人如何处罚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3月7日,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综治办、市场监督管理所、井岗派出所、城管和专业打传队等部门共计60名工作人员,对辖区的公园道一号进行了入户清理,共排除疑似传销窝点30多户,查实25户,查获涉传人员80多名。

今年春节后,20多岁的小刘从江西来到合肥,不久即告诉家人自己在合肥做生意,要扩大规模,叫父亲准备6万元资金。小刘的父亲是当地法院副庭长,得知娇生惯养的女儿能做生意赚钱,没有多想就来到合肥。小刘把父亲接到公园道一号一套出租屋。很快,父亲发现自己的行动受到限制,不能私自离开租屋,不能与外界联系,就连上厕所也有人跟着。随后,他还被要求跟着住在这里的男女一起上课,“老师”讲的都是如何赚钱的东西。这时,父亲知道陷入传销窝点,但已经晚了。

据该镇打击非法传销现场总指挥徐本胜介绍,该镇在打击非法传销的同时,严厉查处为传销者提供房屋租赁的房主。去年以来,该镇共处罚了近百名房主。

【法律解读】

这样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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