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协商一致,一旦签订合同,就代表了双方要按照合同约定遵守权利义务。那么若是汽车保险合同中约定,三年不得更换保险公司,当事人还可以反悔吗?
网友咨询:
我通过按揭买了一款车子,去年我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不满意,今年想换一家保险公司,但是买车时候的合同上有附加条款规定,“车子三年内不能更换保险公司,不然所交的押金不能退回。”请问这是否违反了汽车保险的自由选择权?
律师解答:
合同上有您的签字即代表您认可了,哪怕是签合同时因对方工作人员催促,您没有仔细看合同文本,但是在法律上就是认定您自愿认可的,从大原则上说,就没有侵犯您的自主选择权。
但是,具体到您的这个合同本身,汽车买卖合同是汽车买卖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不能把汽车买卖合同当做保险合同,也不能把保险合同当做汽车买卖合同。如果押金是基于汽车买卖合同,那么与保险合同无关,即便您对保险公司违约,也和汽车买卖合同没有关系,汽车销售公司也没有主体资格追究您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