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与法定收养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事实收养关系得到群众、亲友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予认定。那么若是隔代收养,收养发生纠纷时,应该如何处理?

案件经过

原告王X、李X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其中长子为小王。2010年3月,小王16岁时,因王X的叔父母王甲和曹X夫妻婚后未有生育,经亲友说合,王X夫妻同意将长子小王过继给王甲夫妻做养孙子。双方为此订立书面嗣书一份,其主要内容有:小王随叔祖父母王甲、曹X共同生活并由他们抚育成人;王甲、曹X年老后,由小王赡养;王甲、曹X的财产由小王继承。协议签订后,小王开始与叔祖父母共同生活,户口、自留地也一并转入叔祖父母户内。叔祖父母年老后及叔祖父去世时,小王均尽了赡养义务并料理了后事。多年来,王X、李X夫妇一直与其次子共同生活,现由次子负责赡养。

2015年,王X夫妻因生病治疗费用较高,造成了生活困难,遂要求小王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小王在给付王X夫妇1400余元后,拒绝继续承担。王X夫妇再次索要未果,引起诉讼。

审理结果

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王被生父母过继给叔祖父母后,与叔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相互履行了抚养、赡养义务,尽管其与叔祖父母之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他们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得到群众、亲友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予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后,被告小王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现两原告要求被告小王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尽管值得同情和理解,但于法无据,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王X、李X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