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以道,但有的人总想着走偏门捷径。冒充环保局官员诈骗环卫工,招摇撞骗罪量刑标准?华律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案情简介】

62岁的李某曾因盗窃罪、招摇撞骗罪,先后被判刑三年半。2015年8月,李某制作了两张上岗证,化名“王斌”,冒充“某市环境卫生抽查领导小组组长”和“某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的身份,在安徽省歙县、旌德县、宁国市,以帮助环卫工人办理“特批名额”的养老保险为由,诈骗环卫工人支付相关费用共5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财物5次,合计人民币52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部分退赃,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结合本案被害人系社会弱势群体的因素,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解读:招摇撞骗罪

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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