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在我们身边却还有很多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着,近日江苏南京的一名男子从单位的9楼跳下来当场死亡,那么男子单位坠楼身亡,单位会负赔偿责任吗?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事件经过】

1月27日下午2:00,南京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某单位大楼,一名男子坠落在三楼平台上,同事报警后110、120迅速到场经过检查男子已经死亡。

据知情人士透露,坠楼男子为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一位副处级领导,今年50多岁,在大楼的7楼办公。之前,他做科长时一直负责建筑行业内的劳动用工投诉、为农民工追讨工资。当日中午他走到了9楼平台,然后从上面跳了下来。

该名人士表示,听说他为人随和,关心下属。大楼里面的人对这位领导印象都很好,得知他跳楼的消息后大家都十分震惊,目前还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他做出这样的事情。

经警方初步调查,该男子为自杀,具体原因目前警方正在调查之中。

【法律解读】

在法律上公司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因为是自杀而不是失足坠落身亡,即使在上班时间公司内跳楼自杀或其他方式自杀,公司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家属一定的慰问金和丧葬费也是符合常理的。

【相关法规】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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