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民主法治国家,为了避免冤假错案,一切讲究以证据为准。证据不足法院会判无罪吗?华律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案情简介】

2001年8月2日夜,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某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5日,李某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法律解读】

在当天的开庭中,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一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仅能证实郭小花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郭小花所有,不能证实郭小花被害系李某所为。二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物证系被害人所有,但与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罪没有关联性。三是李某归案后虽作过有罪供述,但其随后又翻供,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与其他证据也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法院遂依法作出李某无罪的判决。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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