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餐馆或酒店,我们常常会看见许多劝酒的情形,我们早已习以为常,但你们知道吗?同桌劝酒不送回家发生意外都要担责的。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案情简介】

王某是沈北新区一农民,秋收时靠帮人收割水稻为生。去年10月30日,王某受雇于刘某,同依某等五人一同来到吴某家收割水稻。吴某家有20多亩水稻,双方约定车费每亩30元、人工费每亩30元。

王某等人一直忙活到晚上,这才收割完将水稻运送到吴家。按照农村惯例,给谁家干活帮忙,谁家就负责晚饭。于是,王某等5人留在吴家吃饭喝酒。席间,吴某将自家兄弟喊了过来一起吃饭喝酒。

由于朱某等3人不喝酒,吃完饭后便提前离开了。王某、刘某、依某、吴家兄弟继续吃饭喝酒。席散后,王某等人各自回家。18时许,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离开回家。

不久,王某便被人发现倒在龙岗子返回烟台村途中八间房桥北500米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摔倒不治身亡。

王某死亡后,家属认为,王某与刘某、吴某系雇佣关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兄弟、依某席间相互劝酒,超量饮酒是造成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年初,王某家属将刘某、吴家兄弟、依某一起起诉到了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四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26万元。

对此,刘某等人都感觉十分冤枉,王某是自己喝的酒,宴席间也没有人劝他或和他拼酒。再者说,他是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跟喝酒没过大关系。刘某等人都不同意赔偿。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共同喝酒的都有责任,其中王某自担90%责任,吴某作为晚饭组织者承担4%责任赔偿1万余元,刘某、吴某兄弟、依某等三人各承担2%责任各赔偿5100余元。

【法律说法】

主审法官表示,朱某等人虽然一同吃饭,但其并没有参与喝酒,而且先行离开了,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等4人与王某一起喝酒,喝酒本身就是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所以吴某等四人在内的一同喝酒的人对置身在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均产生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帮助、照顾、通知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

如未尽到通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即应认定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该案没有证据证明吴某四人存在劝酒行为,但同样四人在明知王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在饮酒期间四人应尽到提醒、劝告王某禁止饮酒之义务,且在王某准备离开时并未电话联系本人或家属确认其是否已安全到家,因此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辆,但其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辆,主观存在重大过错,其本人对死亡后果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以90%为宜。

法官说法4种情况酒友要赔偿

主审法官透露,在这起案件中,宾客劝酒或敬酒本身并没有什么危害,适度劝酒、敬酒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过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况,劝酒者、酒友们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情形一:强迫性劝酒: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这种劝酒还应包括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情形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明知而继续劝酒,酒友就要承担部分责任。

情形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情形四:酒后驾车未劝阻: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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