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网络消费盛行,也不免遇见违约、欺诈等行为,必定会蒙受经济损失,那么网上预约租车被放鸽子怎么办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案情简介】

近期,南京雨花台区消协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在网上找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然而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到了约定时间消费者被“放鸽子”,差一点赔了夫人又折兵。

王先生是一家外地企业经营主,早在2月初,他就安排全体公司人员在3月10日到南京参加工作培训。为了把公司员工安全顺利地送达目的地,王先生决定租车来解决从火车站到培训中心的交通问题。他通过网络平台搜索到一家位于南京雨花台区的汽车租赁公司,按照网页上留下的QQ号和对方取得了联系。双方通过QQ约定王先生于3月10日租赁两辆大巴车,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2000元定金。然而到了约定的日期,从外地赶来的王先生一行人翘首以盼却等不到所租的大巴车,拨打对方的电话也一直无法联系上。无奈之下,王先生只有找到别的汽车租赁公司,临时调来了两辆车才把所有人员送走。可这一来一回却差一点耽误了工作时间,为此王先生还多花了几千块钱的租车费用。

感到受骗的王先生拨打12315电话向南京雨花台区消协投诉。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展开了调查。原来这家汽车租赁公司当时和王先生联系的工作人员在年后就辞职了,但他在离职时没有把手上的工作和其他工作人员交接清楚,导致公司并不清楚王先生预定车辆的情况。消协工作人员向汽车租赁公司解释,当时员工是代表公司和王先生约定了租车事宜,现在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旅行租赁义务,属于违约。而王先生是善意第三方,不存在任何过错,合法权益应当维护。经过调解,汽车租赁公司同意退还王先生2000元并向王先生道歉。

【法律说法】

时下网络下单、网络消费已经日趋成为一种消费趋势,然而随之发生的违约、欺诈行为也比比皆是。南京雨花台区消协提醒消费者在网络上的消费行为也要尽量签订合约,注明履约的时间、地点以及违约应当承担的后果,以免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而蒙受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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