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时,也许我们会遇到冒充他人伪造合同书进行诈骗的情况,那么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违约责任谁承担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违约责任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7日中午,在敦化市某茶馆内,被告人闫某以延吉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的身份,采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向被害人董某出示自行伪造“延边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书”,谎称与该公司签订在敦化市某小区承建5栋住宅楼的工程,想将该承建5栋住宅楼工程转包出去。在闫某花言巧语的劝说下,董某同意承包该5栋住宅楼的工程。闫某让董某预交工程保证金5万元,当天董某支付闫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

2013年11月27日,闫某又将董某约到该茶馆,闫某拿出“延吉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章与董某签订一份在敦化市某小区承建5栋住宅楼建筑施工合同,并从董某手中收取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同年12月份,被告人闫某以工程急需用钱先后两次从董某手中骗取现金人民币7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董某人民币57000元,赃款均被闫某挥霍。案发后,闫某已返还董某现金人民币57000元。

【法律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闫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并已退赔全部赃款,在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敦化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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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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