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嘉荣超市收银员黄某在工作期间把收到的款项所为已有,现如今公安机关已将其逮捕归案,那么超市收银员监守自盗刑法怎么判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开始,黄某冒名“张某”入职东莞市南城区嘉荣超市,任职收银员。期间,黄某在工作中获知超市主管罗某的权限密码,又获知罗某于2014年3月已离职。自2014年4月份开始,黄某通过对没有索要购物小票顾客的结账单进行挂单,后使用罗某的权限密码对已成功交易的账单进行取消删除操作,并利用工作之便在下一个顾客结账时,黄某乘打开钱箱之机,将已删除账单的交易额从钱箱内取出并占为己有。至2014年12月15日,黄某通过上述方式共侵占嘉荣超市营业款共计62000余元。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发现后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将黄某抓获归案。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黄某的家属代黄某退清全部赃款62000余元,以赔偿被害单位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