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暂行条例》对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等都做出了规定。违规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如何处罚?华律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该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信息,或者利用登记资料、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负责人指出,为督促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是登记错误责任,规定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不当履职责任,规定登记人员有虚假登记,损毁、伪造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安全保密责任,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信息,或者利用登记资料、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违法泄露、非法利用查询的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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