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贷款买房,签订了住房贷款合同,事后却未按约定还贷。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贷的有什么后果?华律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贷的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如果银们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有解除条件的,银行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

【网友咨询】

2012年10月17日,黎某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58000元,用于购买商品房。2012年10月30日,银行与黎某签订了一份《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违约后果等项内容。但是银行发放贷款之后,黎某从2013年7月10日起已连续4期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请问银行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会有什么后果?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如果银们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有解除条件的,银行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在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因黎某经银行多次催讨仍未按期还本付息,其行为已经表明日后的债务在履行期到来后他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构成了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因而,银行可以提出解除贷款合同,同时要求黎某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包括未到期的)并按实际使用期限支付利息。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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