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庭审笔录是律师经常会碰到的问题,一般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需要复印,另一种则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为下次开庭作准备,复印上一次的开庭笔录,那么庭审笔录可以复印吗?

当事人可以复印庭审笔录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以得知,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可以依法查阅并复制案件材料。

第五十二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

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

[3]《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九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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