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计划生育法,我国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的规定,但是婚姻法依旧规定国家鼓励晚婚晚育,那么天津市的晚婚假是否已经取消不再适用?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是怎么规定的?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2017年1月14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国家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本市正式实施。
《决定》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的内容。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换言之,天津市婚假只有3天。
2017全国各省婚假、产假、陪产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