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发生企业与员工之间有劳动纠纷就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员工可以找代理人,那劳动仲裁代理权限有哪些?接下来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仲裁代理权限有哪些

我国《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仲裁代理人进行一般代理的,该代理权限包括申请仲裁、进行答辩、申请回避、调查证据、参加仲裁开庭并进行陈述和辩论等等。如果由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代理权限若有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通知对方当事人。

由此可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之分,特别代理权限大于一般代理权限。

相关知识:

仲裁当事人有哪些基本权利

(一)被申请人有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的权利,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在仲裁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权表示承认,也有权提供证据表示不承认仲裁的请求,被申请人还可以提出反请求。当然反请求必须符合仲裁范围和仲裁事项的要求。

(二)申请人有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

申请人有权申请仲裁,在申请书中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也有权放弃自己的仲裁请求,终止仲裁程序。申请人还有权变更仲裁请求,包括既可以增加仲裁请求,也可以减少仲裁请求。

(三)仲裁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仲裁法中的财产保全是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的强制措施。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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