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部分是依靠税收的,交税是我们国家强制的规定,那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有哪些?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有哪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履行的当事人。《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新《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执行的程序和时限有所不同。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强制执行措施无论在征收管理阶段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进行追缴,因此,都是税款与滞纳金一同执行。而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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