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都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然而这主要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那么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就要帮助吗?下面由华律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就要帮助吗

案例解析:刘*宝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起诉称:其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与被告黄*琼认识,2008年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于2009年11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0年生育一子,但婚后感情不睦,被告不管孩子,不顾及家庭,不孝敬公婆。原告曾于2013年2月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告仍然没有悔改之心,夫妻感情仍未得到修复。故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于2009年11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生有一子,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经法院调解和好,之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修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被告没有收入来源,离婚后生活困难。

经过调解,二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暂不支付抚养费;

(3)原告自愿补偿被告生活费一万元。

本案属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被告离婚后收入低,生活困难,原告适当给予被告帮助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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