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没有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那是否要根据实际行为来确定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我们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纠纷案件中分配证明责任的规则分配证明责任。也说是说,由原告负责证明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被告否定其侵权责任时,由被告负证明责任。

权利人承担的举证责任

第一,权利人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首先,它是通过权利人自己保护的方式而存在的权利;其次,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再次,它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将这些条件规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权利人应当证明其拥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权利人必须证明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第二、侵权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第四、侵权人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5第五、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被控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被控侵权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同;

(2)证明被控侵权人的商业秘密来源合法。商业秘密获得的合法途径包括赠与、转让、合营、继承、兼并、反向工程以及其他科技研制开发;

(3)证明被控侵权人是在不明知或不应知的情况下获取、使用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注意事项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者主要是权利人,权利人必须证明被控侵权人从事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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