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年老的父母在精神与经济上提供一定的条件,不管是女儿还是儿子都有同等的赡养义务,否则将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制裁。那么儿媳有义务赡养公婆吗?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儿媳有义务赡养公婆吗

没有。

【案情】

董某出生于1935年,共生育三子一女,子女们现均已成家,近几年一直居住在女儿家。由于年龄大,体弱多病,董某想让三个儿子一起承担赡养义务,但三个儿子及媳妇均认为董某把多年积蓄都给了女儿,现在把钱花光了又来要求儿子支付费用不公平,故均拒绝赡养老母亲。经村里多次调解不成,无奈之下董某一纸诉状告上滑县法院,要求三个儿子及儿媳每年各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共15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滑县法院合议庭对董某三个儿媳是否有义务赡养公婆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都是以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法不禁止即合法的基本法理,儿媳赡养公婆合情合理亦合法。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而儿媳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基本上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只有《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是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除此之外,没有明文法律予以调整,也没有强制性的规范可供遵守,只能依靠道德和习俗。公婆与儿媳之间,虽然都是以父母子女相称,但并非以上所说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当然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二、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由此可以看出,儿媳要想享有继承公、婆的遗产权利,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丧偶,二是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原则上儿媳没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依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儿媳也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三、在家庭矛盾关系中,婆媳间矛盾是产生纠纷最多的,也是最难以处理的矛盾之一,由此产生诸多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谐的现象。故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老人将对儿子的不满发泄到儿媳身上,产生一种报复心理,将儿媳一起告上法庭,以使其在熟人中颜面尽失,丢人现眼。

综上所述,法院应驳回董某对三个儿媳的诉讼请求,应由董某的三子一女承担赡养义务。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2]《继承法》第十二条

[3]《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文》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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