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的都会遇到一些婚姻方面的纠纷,有些女子或者男性朋友因为年龄或者是出于别的目的,就会拿别人的身份证跟别人结婚,比如,冒用妹妹证件与他人结婚行为无效。我们一起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冒用妹妹证件与他人结婚行为无效吗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实行登记主义,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才得到法律的保护,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的婚姻不能成立,应按同居关系处理;根据婚姻自愿原则,被冒用者与登记结婚的对方,无结婚的意思表示,但此种情况并不属于法律规定无效情况,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时需尽形式审查义务,故应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对婚姻无效规定了四种情况(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况,也不属于受胁迫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况。同时在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尽管不用实质审查,但是也要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而正是由于登记机关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导致将妹妹登记为结婚主体,故登记机关的发结婚证这个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结婚登记的意义

第一,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公民的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包办、买卖婚姻、早婚和重婚事件的发生,以国家的强制力确保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

第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第三,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对婚姻当事人开展法制教育,及时发现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4]《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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