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有效遏制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上的泛化现象,破除寻衅滋事罪可能成为新“口袋罪”的历史牢笼,终结此“循环式”的司法怪圈?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刑事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如何遏制寻衅滋事罪成为新的"口袋罪"

要通过立法与司法双管齐下、共同协力,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上对寻衅滋事罪的罪状和构成要件作适当修改,减少其主观要素内容,细化其客观要素内容,从而为有效消除“口袋罪”所裹挟的弊端提供坚实的立法基础;

另一方面,司法者应当秉持现代刑事法治理念,妥当解释这些具有“弹性”的“兜底条款”,“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要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不应迫于公众压力或为追求社会效果等因素而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不得对寻衅滋事罪法条作类推解释或者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

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点举措,描绘了华律网建设的宏伟蓝图,是指导和推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献。全会做出的重大部署、取得的重要成果,就包括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这为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指明了方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充分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价值,强化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实践中尤其要防止对刑法规范进行类推解释和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就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来说,坚守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口袋罪”在新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下“借尸还魂”,对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在对寻衅滋事案件的查处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更为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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