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深圳出席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的揭牌仪式,那么最高院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有哪些?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四类。

孙军工表示,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确定首先要符合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或办理巡回区内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具体决定受案范围时,还要兼顾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案件的分工,考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和审判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从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两个方面明确了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规定》明确,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

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这主要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案件,一般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今后,巡回区内跨行政区划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完全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一审。

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这些案件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任务中占较大比例,放到巡回法庭审理有利于减轻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判工作压力,也免去当事人奔波劳苦,方便当事人诉讼。

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有利于方便港澳台居民诉讼,便于开展司法协助,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展示最高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由巡回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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