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是很高的,一般难以推翻。那么对公证文书有争议应该怎么办?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文为大家详细分析介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司法行政部门仅对公证机构监督、指导,而非其上级机构,不对公证机构的行为负责,不应成为该案的被告。那么公证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该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由此可以看出,公证机构有其执业证书,是证明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非代表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行政执法权力,不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行为只是一种证明性质的活动,不对当事人之间作出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其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

“对公证文书有争议”处理有明确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当事人对公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更正或撤销,不服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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