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因为缺少抵押物在银行等相关机构都很难申请到贷款。但是现在随着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下称两权)拟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展开,农村的小额贷款模式将会迎来全新局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人大审议通过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知识,欢迎阅读!

近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作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说明。

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部分县(市、区)开展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试点涉及突破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

草案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说明对改革试点的保障措施进行了介绍。“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等业务要点。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制定与商品住房处置不同的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相关单位,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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