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时候如果被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话,那么试用期有没有加班费呢?如果有的话加班工资又该如何计算呢?相信这是多数劳动者非常关心的问题。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试用期加班费

我国《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职工正常工作外的加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并没有职工试用期内的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

因此,劳动者所在的公司领导以在试用期内为由,不给劳动者发放加班工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从广西省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加班工资是不会区分试用期还是转正,只要被单位安排加班,那么职工就能够获得自己应得的加班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但不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对于这种行为,劳动者们就该拿起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也可以聘请华律网站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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