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草案)》21日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有技无照的民间中医可获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向大会作说明时指出,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分类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并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

草案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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