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小孩一天当中最少有一半的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如今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受伤的事件也是逐年在递增,那么学生在校打闹玩耍死亡学校承担多少责任?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学生在校打闹玩耍死亡学校承担多少责任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看学校是否进行及时的施救等才能知道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案情

2012年12月24日下午6时58分,家住焦作沁阳市太行办事处的王齐军(均为化名)夫妇分别接到辅导班负责人王东东的电话,说他们8岁的儿子盼盼突然晕倒!得知消息后,王齐军和妻子赶到位于沁阳市怀府西路焦百生活广场中天商业街二楼的“锦绣前程辅导班”。他们赶到时,盼盼已经躺在地上。护士说孩子瞳孔已放大,没有脉搏,没有抢救价值了。在跪地乞求后,急救车把盼盼送往市人民医院。

后经孩子父母多方打听,证实盼盼和一个姓杨的孩子在打闹时,误吞圆珠笔帽造成身亡。据同学们说,当时盼盼说不出来话,指着喉咙叫人,而当时在场的刘老师则不管不问。直到盼盼晕倒,才打了120的。医生问老师盼盼为什么会突然晕倒,老师竟说是读书晕倒的。

沁阳市公安局的尸检结果显示,盼盼喉咙内有一圆锥形空腔物体,系异物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沁阳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可以证实孩子的确是当时和另一个孩子打闹,误吞圆珠笔帽窒息死亡的。”

请问,学校应对盼盼的死亡承担责任嘛?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的情形为在同一个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行为能力学生之间发生侵权的,承担过错责任的教育机构与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监护人之间承担按份非连带责任。因而,学校和杨姓孩子的监护人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责任。其中,学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8条之规定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其承担的部分不得向杨姓孩子的监护人追偿。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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