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一个月之内都会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还会把服务条款写在劳动合同里,那么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怎么约定?下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怎么约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约定服务期限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职工随意的跳槽。如果仅仅规定服务期限而没相应赔偿的规定,那么如果职工违反了服务期限的规定。因此,在规定服务期限的同时,应当约定违反服务期限提前跳槽的赔偿。

关于服务期限的长短。

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对服务期限约定的长短作出规定(而对试用期就有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多长,多短都可以。但是有两点也有注意:

一是《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讲得已经明确了,但是劳动关系是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因此不得违反“显失公允”的原则。

显失公允”就是非常明显失去公平、公正、合理。比如有一单位规定对由单位出资参加培训,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再为单位服务20年,违反则赔偿20万元;中级职称的服务10年,违反则赔偿10万元。像这样的规定就“显失公允”了。

二是服务期限是不是越长对用人单位越有利呢?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之所以要规定服务期限,是为了留住人才,防止人才的随意跳槽。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单纯的用惩罚性的赔偿来约束人才的跳槽,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它也只能对一般人才起作用,对那些高层次的、特别是顶级人才没有太大的作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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