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与一般的离婚诉讼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例如,一般婚姻案件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法院,但是一些涉外离婚中,被告并不在国内生活,那么涉外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涉外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我国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只要原告或被告中有一方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针对几类特殊离婚案件,我国法院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如下:

(1)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定居国法院管辖,如定居国法院以某种理由拒绝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要其中一方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也有权受理。

(3)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审理这类案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和其他规定办理,即对定居在外的,原则上由定居国法院管辖,因特殊原因,可由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已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做出判决的,当事人可按照我国与该外国法院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

相关法条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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