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根据当事人对解除收养所持的不同态度,解除收养的方式或分为两种:双方自愿协商解除以及一方单方请求解除。

第一,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须当事人同意。

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到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到养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的意见。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

第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即指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别一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在财产和生活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可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

我国《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又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为一定原因无法维持下去时,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解除。解除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另外,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双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裣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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