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当收养双方需要解除收养关系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

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②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财产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

②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③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④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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