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中主要有两大类:一种是银行借贷,主要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形式为借款人,一般这种形成的合同是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另一种是民间借贷合同,即一般个体人与人之间的借款关系,那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有什么不同?其实银行借款和民间借款都有各自重要特征,下面对其两者进行对比:。

一、主体不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借贷活动,故银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国家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可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贷款人(但非金融业务的内部借款除外)。

二、是否有偿不同

商业银行或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法律规定外,都必须收取一定的利息,故而银行借款合同是有偿的。而民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既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不必然是有偿的。

三、是否要式合同不同银行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银行借款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民间借款合同非以要式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四、是否为实践合同不同

银行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 就借款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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