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了解案情的法律依据

1、《刑事程序法》第96条第2款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6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十分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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